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
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修正

105-11-16
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1號令修正公布第8、18條條文


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、外牆面、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,其變更構造、顏色、設置廣告物、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,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,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,經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,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。
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,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。防墜設施設置後,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,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。
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,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。屆期未回復原狀者,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,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。


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,其來源如下:
一、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,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。
二、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。
三、本基金之孳息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,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,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;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,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報備,由公庫代為撥付。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,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;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。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,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,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,不適用之。

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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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

二十年的打工人生

二十年的打工人生

兔子月薪5千,打算找塊空地用20萬建一個窩。
狼不允許,說私自建就是違章建築,只允許向王八買。
王八是搞房地產的,
先用20萬賄賂狼取得開發權,再用50萬元向狼買這塊地,
投資10萬元把兔子窩蓋好,向兔子要價200萬元。
兔子拿不出這麼多錢於是向狐狸借200萬元,
連本帶利300萬,20年還清。
兔子全家二十年給狐狸打工。
狼、狐狸、王八都掙了錢,
只有兔子虧,連孩子也不敢生了。
原文:http://www.cmoney.tw/notes/note-detail.aspx?nid=14143

看了覺得有淡淡的哀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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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

[新聞]房客扮屋主  騙340萬拆遷費


想知道怎麼破解這類的情況嗎?
讓慶仔老師來教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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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旬馬姓老翁借住劉姓女子三重自強路房屋,卻佯裝屋主騙得土地仲介、地主340萬元拆遷補償金,事後馬男雖因詐欺罪遭法院判處6月徒刑、緩刑4年,但房子早已變成滿地瓦礫,讓討不回拆遷補償金的劉女欲哭無淚。

75歲馬姓老翁與66歲劉女為多年舊識,劉女不忍看見馬翁被家人拋棄流落街頭,無償出借三重自強路老屋,一借就是8年。去年1月初,陳姓土地仲介與林姓建商、王姓地主想開發劉女老屋所在土地,且已與30多戶談妥補償金額,僅剩劉女一戶尚未點頭,眾人上門洽談,沒想到,馬姓老翁竟冒充屋主,甚至還同意拆屋搬遷。建商、仲介向馬翁提出「一坪換一坪」方案,但馬姓老翁擔心假冒屋主事情曝光,堅持要拿現金。 建商評估認為這間不到20坪的30多年老屋,可給付340萬元拆遷補償金,馬翁聞訊二話不說,立刻簽約拿錢並連夜搬離。劉女事後探視馬姓老翁,驚見老屋竟被拆得精光.....................


文章連結

2016年6月22日 星期三

億萬富翁理財習慣:錢生錢勝過人賺錢!

 每一個富翁都有其獨特的理財方式, 致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偶然的, 巴菲特曾將他的致富歸結為:“是習慣的力量”, 沒有了良好的投資習慣, 一切財富將離我們遠去。

有良好的自我約束能力,培養良好的理財習慣, 
才能在財富路上, 走得更遠, 實現財富夢想。
民眾理財習慣的差距懸殊, 是真正造成窮富差距的主要原因。 理財致富只需具備三個基本條件:固定的儲蓄, 追求高報酬以及長期等待。

不要小看儲蓄的力量,現代人大多不認為儲蓄是好的財富增值方式, 但是事實真的如此麼?

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

如何把嫌惡設施廟變成漂亮的物件

廟在住家旁邊一直是嫌惡設施, 也是銀行眼中扣分的東西

但是.................

竟然有人買廟 !!!  還變成漂亮的物件

如何把嫌惡設施廟變成漂亮的物件,現場直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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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

高雄法律協會六月份講座6/19-夫妻財產分配與繼承法規實務

時間:105/6/19 , 14:00~16:00
地點: 高雄國際會議中心(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)
講師: 呂會計
夫妻本是同林鳥, 要如何正確的處理夫妻財產問題, 才不會傷了和氣
想知道以下答案嗎? 歡迎來聽課
一、先生(或太太)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,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,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?
二、我婚後賺的錢,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?
三、那麼,我需要清償先生(或太太)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?
四、甲、乙2人為夫妻,育有1名子女丙,甲於民國100年1月間死亡,未留有遺囑,就甲遺有之房屋乙棟A屋,乙可否訴請丙偕同辦理繼承登記?可否訴請丙分割遺產
五、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,卻在婚後漲價,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?
人數:30位
費用: 高雄法律協會會員免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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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付寶連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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